實施《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的業務指南
I.11 遺產從一個名錄轉入另一名錄或從一個名錄中除名
38. 一個遺產項目不可同時列入急需保護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和人類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名錄。締約國可申請將一個遺產項目從一個名錄轉入另一名錄。此類申請必須證明該遺產項目符合申請轉入名錄的所有標準,同時,申請須按既定程序和申報期限提交。
39. 如委員會對保護計劃執行情況進行評估之后,確認某一遺產項目不再符合急需保護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的一項或多項列入標準,則應將該遺產項目從名錄中除名。
40. 如委員會認為某一遺產項目不再符合人類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名錄的一項或多項列入標準,則應將該遺產項目從名錄中除名。
I.12 已列入遺產項目名稱的修改
41. 一個或多個締約國可申請修改已列入名錄的遺產項目名稱。此類申請最遲應在委員會屆會三個月以前提交。
I.13 最能體現《公約》原則和目標的計劃、項目和活動的遴選
42. 締約國憑借援助或獨立實施遴選的計劃、項目和活動時,通過國際合作制訂保護措施,并為實施這些措施創造有利條件,形成了一些良好做法和模式,委員會應鼓勵對此進行研究、建檔、出版和傳播。
43. 委員會應鼓勵締約國為實施這些計劃、項目和活動創造有利條件。
44. 委員會除為遴選的計劃、項目和活動登記造冊以外,還應為所采取的措施及方法、獲得的經驗等編制并提供相關信息。
45. 委員會應鼓勵對其遴選的計劃、項目和活動所涉及的保護措施的成效進行研究和評估,并應促進此類研究與評估方面的國際合作。
46. 委員會應根據從此類和其他保護計劃、項目和活動中所取得的經驗教訓,就優秀保護實踐提供指導,并就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措施提出建議[《公約》第七條(二)]。
I.14 國際援助
47. 10萬美元以下的國際援助申請(籌備性援助申請除外)和數額不限的緊急申請可以隨時提交。
48. 秘書處應評估申請材料是否完整,可要求補充缺失信息,應通知申請締約國評審申請材料的大致日期。
49. 包括籌備性援助在內的10萬美元以下的申請由委員會主席團評審和批準。
50 緊急申請,無論其金額大小,由委員會主席團評審和批準。為確定某一國際援助申請是否屬于符合主席團優先考慮的緊急申請,當發生災難、自然災害、武裝沖突、嚴重疫情或者任何其他給非物質文化遺產以及作為該遺產持有者的社區、群體或適當個人產生嚴重后果的自然或人為事件,締約國僅憑一己之力,無法克服上述任何境況時,應認為存在緊急情況。
51. 10萬美元以上的申請由上文第27段所述審查機構進行審查,再由委員會評審和批準。
52. 給予援助的決定做出之后,秘書處應在兩周內將該決定通知申請締約國。秘書處應與申請締約國就援助細節達成協議。
53. 援助將接受相應的監督、匯報和評估。
I.15 時間表——程序概覽
54. 第1階段: 準備和提交
當年 3月31日 編制急需保護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申報材料和最能體現《公約》目標的計劃、項目和活動(《公約》第十八條)推薦材料的籌備性援助申請的截止期限。
第一年 3月31日 秘書處接收急需保護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和人類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名錄申報材料,計劃、項目和活動推薦材料和10萬美元以上國際援助申請的截止期限。此日期之后收到的材料將在下一周期評審。秘書處將收到的材料原文公布在《公約》網站上。
第一年 6月30日 秘書處受理申報材料的截止期限,包括登記并確認收訖。如果申報材料不完整,將請締約國補充完整。
第一年 9月30日 締約國向秘書處提交缺失信息、將申報材料補充完整的截止期限。如果申報材料仍不完整,將退回締約國,以在隨后的周期補充完整。秘書處收到締約國根據補充材料要求修訂的申報材料后,將其在線公布并替換原先收到的材料。其英文或法文譯文在備妥后,也在線公布。
55. 第2階段: 審查
第一年 12月至第二年5月 審查機構審查申報材料。
第二年 4月至6月 審查機構召開最后審查會議。 委員會屆會四周前 秘書處將審查報告轉呈委員會委員并在線公布,以供查詢。
56. 第3階段: 評審
第二年 11月 委員會評審申報、推薦和申請材料,并做出決定
I.16 將“人類口頭和非物質遺產代表作”項目納入人類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名錄
57. 根據《公約》第三十一條第一款,在締約國大會通過本業務指南后,委員會應自動將《公約》生效前宣布為“人類口頭和非物質遺產代表作”的所有項目納入《公約》第十六條所述的名錄。
58. 這一規定適用于領土上存在一項或多項宣布為“代表作”項目的所有國家,無論其是否是《公約》締約國。有宣布為“代表作”項目納入名錄的非締約國享有《公約》規定的所有權利并承擔所有義務,但這些權利和義務只適用于其領土上存在的遺產項目。這些國家須書面表示同意,并明了這些權利和義務不得單獨援引或適用。
59. 總干事應向領土上存在已宣布為“代表作”項目的所有非締約國通知本業務指南通過事宜及其各項要求,即:根據《公約》第十六條第二款,這些項目應與將來列入名錄的遺產項目享有同等地位,同時按照本業務指南所規定的方式,在接受監督、從一個名錄轉入另一名錄以及撤回等方面,受同一法律制度的約束。
60. 在上述通知中,總干事還將按照委員會的授權,同時請非締約國在一年內以書面形式明確表示同意按上文第58段和第59段所述方式,接受《公約》規定的權利并承擔義務。
61. 相關非締約國表示接受的書面通知應呈交擔任《公約》保管人之職的總干事,而此通知也表明將已宣布為“代表作”的有關項目置于《公約》整套法律制度的管轄之下。
62. 如果《公約》非締約國拒絕在一年內提供書面同意因其領土上存在已納入人類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名錄的遺產項目而接受《公約》規定的權利并承擔義務,委員會應有權將這些遺產項目從名錄中撤出。
63. 如果《公約》非締約國在一年之內未對通知做出回應或對其意向保持沉默,或者未能明確表示同意,則委員會將視其沉默或無回應為拒絕,并據此采用上文第62段的規定。但是,因不可控制因素導致該國無法通報其接受抑或拒絕的情況除外。
64. 如果已宣布為“代表作”并納入名錄的某一遺產項目同時存在于《公約》一締約國和一非締約國領土上,則應將其視為受益于《公約》所確立的整套法律制度,而總干事應按照委員會的授權提請非締約國同意《公約》所規定的義務。在非締約國會員國沒有明確表示同意的情況下,委員會有權建議其不得采取可能損害已宣布為“代表作”的相關項目的任何行動。
65. 委員會應按照本業務指南所規定的方式和手續向大會報告在這一方面采取的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