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聞背景
由監察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審計署共同頒布的《違規發放津貼補貼行為處分規定》,8月1日起施行。
規定解釋說,本規定所稱津貼補貼包括國家統一規定的津貼補貼和工作性津貼、生活性補貼、離退休人員補貼、改革性補貼以及獎金、實物、有價證券等。
規定明確,有“超標準繳存住房公積金”、“以有價證券、支付憑證、商業預付卡、實物等形式發放津貼補貼”等12種行為之一的,將給予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
職能部門、富裕地區、創收事業單位是重災區
“津貼補貼亂象”直擊
近年來,中央加強了“小金庫”清理以及違規發放津貼補貼查處工作,但違反規定敢于觸碰“紅線”者仍屢見不鮮。
2013年6月,審計署審計長劉家義向全國人大常委會作2012年度審計報告時說,對53戶中央骨干企業的審計調查發現,一些企業違規發放補貼、購買商業保險等達到5.57億元。
記者在調研中發現,職能部門、富裕地區、創收事業單位是“津貼補貼亂象”的重災區。